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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3月1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6276號函發布實施
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
鼓勵街(社)區建築物整體更新廣告物,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適用下列圍內建築物之現有廣告物:
(一) 臨接完整計畫街廓者。
(二) 臨接計畫道路兩側,其道路長度達100公尺以上或前後具明顯界限者。
(三)
經本局指定需改善之街道或建築物,對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
安全有示範效果者。
(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
前項除第三款外,其營業單位須達二十五戶以上。
三、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為依法登記之街(社)區組織、各公會、團體、里鄰長及受推舉
之代表人。
(二)資格審查:申請人應檢附下列圖說先行送本局審查。
1.
申請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相關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
2. 申請之街(社)區範圍內所有商家(含既設廣告物所有人)百分之七十以
上同意配合更新廣告物之同意書,並載明姓名、商號、住址及營利
事業登記證影印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位於公寓大廈者並應檢附管理
委員會同意更新廣告物之同意書。
3.街(社)區位置圖及廣告物現況照片。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者,至少須達十家以上。
(三)
圖說審查:資格經審查合格後申請應於核定期限內,依廣告物管理辦
法規定,彙整備具下列圖說文件及許可證費向本局申請廣
告物許可證。
1.
廣告物許可證申請書:應載明各廣告物設置人姓名、住址。其為法
人者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及相關登
記證明文件影印本。
2.
廣告物承造商姓名、住址及申請更新獎助廣告物之設計圖說(比例不
得小於三十分之一)、製(修改)經費明細、委託製作合約書及各廣告
工程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3.
申請更新樹立廣告物者,應檢附建築基地配置圖。
4. 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文件。
(四) 申請人應於領得許可證後90日內,依核准圖說設置完成,並於設置完
成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獎助,逾期未設置及申請者不予獎助。
四、
獎助及設置方式:
(一) 更新招牌獎助費:
1.
招牌廣告獎助以正面式及側懸式各一面為限,獎助額度依實際製作費
用核計之。但每一營業單位不得超過新台幣(以下同)12,000元,面臨角
地者,得加倍獎助之。
2.
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獎助額度依實際製作費用核計之,每乙座不
得超過12,000元。但營業單位五戶以上集協調中設置者,最高獎助
30,000元。
(二)
修改招牌獎助費:招牌僅修改固定支撐架者,獎助額度依實際修改費用
核計之。但每一營業單位不得超過2,000元。
(三)申請人應彙整檢附各受補助單位獎助款申請書、廣告物許可證影本、廣
告物更置完成成果說明書(含完成前後照片資料)及廣告物製作(修改)費
憑據影印本,送本局書面查核後統一發給獎助款,必要時,本局得抽樣
查核後始發給獎助款。
(四)
依本作業須知核定獎助申設之招牌廣告,除本作業須知第二點第一項
第三款外,側懸式招牌廣告其上緣不得高於第三層樓之頂版,固定支
撐架應以包被處理,並以美觀、防鏽及維修容易為原則,但以不鏽鋼
材、鍍鋅鐵管等防鏽材質施作者不在此限。
五、
依本作業須知核定獎助申設之廣告物,非經本局許可,於五年內不得擅自變更規格、形式、材料或遷移地點或拆除。
六、
本作業須知自發布日起實施,本局並得視經費預算執行情形調整或停止之。
如有疑問,可洽詢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服務電話:336-8333轉2281或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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