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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建築基地之綠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
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設置人行步道者,其面臨道路之步行專用道
上應栽植喬木作為行道樹,依樹冠大小,行距定為四公尺至八公尺,
樹幹距地面二公尺以下,不得有分枝,植栽穴不得小於一。五平方
公尺,鋪面之材料應配合相鄰道路力求調和。其餘步道得與建築物
材料、色澤相配合,但不得鋪設柏油路面。
(三)
汽車車道與綠化空地間應以高九十公分以上之綠籬隔離,二者應分別
設置出入口。
(四)
開放空間標示牌,應設置於出入口明顯處所,其上並註明開放空間範
圍圖等圖面、文字。
(五)
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內一切設施,應由建築物之所有人或使用
人負責維護管理,如該建築物設有管理員或管理委員會者,應責其
負責。
(六)
開放空間及應綠化之空地內不得設置營利設施。
◎第二類建築基地之綠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建築物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以集中留設為原則,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
(二)
汽車車道與綠化空間應以高九十公分以上之綠籬隔離,二者應分別
設置出入口。
(三)
法定空地設置圍牆、大門者,應申請雜項執照,圍牆透空部份應達
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 公私立各級學校應沿走廊設置花台。
◎第三類建築基地綠化,其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
建築物側面或背面之陽台面向永久性空地者,應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陽台距地界線或基地內他棟建築物外牆有六公尺以上空間者,得
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六)
花台高度應為六十公分以上,陽台之花台不得小於陽台正面長度或
周圍長度之三分之一。
(七)
建築物可選擇於屋頂設置花圃或女兒牆設置花台,二項擇一設置。
屋頂花圃面積應占屋頂平台四分之一以上,女兒牆應於內側設置五
十公分以上寬之花台,花台高度至少一公尺,並不得超出女兒牆高
度。總長度應達建築物四週女兒牆全長四分之一。
請至以下網站有更詳細的此附加法令說明
http://pwbems.tcg.gov.tw/tplaws/iadministration_law_list.asp?id1=1&id2=1&id3=7&id4=&i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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