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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地(街)區及公寓大廈整體更置美化建築物附設廣告物,依「台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示區執行計劃」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美化更置,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為本市廣告物示範區:
(1)具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2)街區計畫道路兩側建築物,臨接道路長度達100公尺以上且須更置商家達
50戶以上之相鄰完整街廓者。
(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登記之公寓大廈
或社區。
(4)其他具完整街區範圍內之建築物。 三、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登記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經地(街)區推舉為對口單位之代表人。
(2)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廣告物製作經費明細表。
4.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7.示範區都市計劃圖(註明周鄰街道名稱)。
8.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須檢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設置之紀錄;屬地(街)區者,應檢附二分一以上
設置處所有權人及廣告物使用人同意配合更置美化廣告物之連署書。
9.廣告物基本資料表(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營利事業登記
證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0.建築物暨附設廣告物現況照片。
11.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
三十分之一)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十分之一)。 四、補助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1)補助對象及程序:廣告物所有人應檢具廣告物裝置前後照片及發票,
憑據送本局查核合格後核發補助款。
(2)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核計之,但每一商家
(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3)申請案於每年度12月31日以前經審核通過者,年度預算於該年度辦理
;逾12月31日審核通過者視,列入下年度編列預算執行。
(4)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局核定之許可通知書後,轉知廣告物所有人於一個
月內依核准圖說完成廣告物更置,逾期未更置者不予補助。 五、依本作業須知核定補助申設之廣告物,非經本局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規格、形式、材料或遷移地點;違者,由本局依法處理。 六、本作業須知得依本局經費預算執行情形予以修正或停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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