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90.11.02•高市府捷設字第41932號】刊登
<高雄市政府公報>冬字第12期(90年11月8日)

一、為管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依行政院83年12月
27日台八十三內48339號函及內政部83年12月5日台八十三內營字第8387243
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為行政院83年12月27日函核定列為特種建築物免申請建築執照逕為興建之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之建築物,車站、變電站、行政中心、機廠、停車場等。

三、建築物興建前,由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邀集所屬、專家學者及專業技術顧問會同審查建築圖說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捷運局檢具建造執照申請書、經開業之建築師簽證建築法第32條規定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四、建築物興建前,捷運局應檢具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送請當地主管消防機關備查列管;營運中有變更時亦同。

五、建築物完工後,捷運局應檢具竣工圖說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作為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

六、建築物使用管理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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