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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已邁向國際化之工商城市,早期原有四、五層樓公寓,因社會型態變遷,就業人口密集驅使,陸續改建為高樓大廈,廣告類型亦隨之進步發展日新月異,商業廣告演變成為城市景觀重要指標之一,基此,為因應社會事實需求,維護本市公共安全、交通秩序、都市景觀及形塑地區特色,爰依地方制度法及臺北市議會議決,通盤檢討本市廣告物管理規範,並邀集府內外相關單位歷經數次會議之討論,融合現行法令及產官學界、文化藝術與民間專業團體意見,制定「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另為因應本府目前據以遵循「廣告物管理辦法」及「台北市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要點」將可能於明年(九十一年)元月失效,且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臺北市議會於今年內恐有不及審議完成之虞,造成廣告物申請設置頓失依據,故於廣告物管理法制未臻完備前,基於實際需求,爰依地方制度法,參考「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罰則部分刪除及修正,訂定「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草案」,以供各類廣告物設置申請之規範,落實本市廣告物之管理,確保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品質,進而塑造國際化形象,使商業廣告成為城市景觀重要指標之一。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係本府法規委員會歷經五次會議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審議通過,而「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草案」亦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業經法規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以上兩草案業經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又「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草案」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發布施行,並函送行政院及臺北市議會備查或查照。另「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草案」將於「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公布施行後失其效力,在此過渡時期,「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雖無罰款,但有危害公共安全、交通秩序、都市景觀、消防逃生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仍得依法強制拆除,建築管理處籲請業者應依規定申請廣告物許可,以免遭查報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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